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💒,保障校园交通安全,营造宁静、安全、文明🤓、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👨🍼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👳🏿。
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、行人、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“行人优先,一切车辆礼让行人”的原则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、规范有序。
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“谁主管📜,谁负责”的原则,协助学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。
第五条 保卫科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🧌。
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区。
第二章 校园道路和停车场管理
第七条 未经批准🧔♀️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、封闭校园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校园交通的行为,因施工需要占用🧓🏼、挖掘道路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,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报保卫科备案并在校内通知公告。施工部门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🪦,采取安全防护措施🧒🏿;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,确保道路安全畅通🧖♂️。
第八条 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移动、毁损、遮挡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👆🏽。
第九条 遇有大型活动、接待任务、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,保卫科可根据需要对路段采取禁止、限制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,所有单位👨🦼➡️、车辆和人员应主动配合🎅🏼、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。
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停车场、停车位内🐙,校园内禁止在人行步道🧑🏽🦳🧑🏼🦱、人行横道、消防通道、陡坡路段、转弯路口、校园出入口周边以及学校主干道路、绿地、草坪等地点停放车辆。
第十一条 原则上禁止非本校公务车辆在校园内过夜停放。
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车辆出入通道禁止行人通行,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须有成人陪同,地下停车场内严禁吸烟🦾。
第十三条 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须减速慢行🍖,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/小时,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、出入口处📃,禁止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。
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
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(除消防🤹🏼♀️、救护、军警等特种车辆)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,按照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和停放🫠。
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管理进校车辆。校内单位和人员的车辆须按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,车辆通过自动识别车牌进出校园。
第十六条 每位教职工可以凭申请表、机动车行驶证到保卫科为本人各办理一辆汽车和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、电动车等)通行权限。摩托车由保卫科统一发放进出牌照。
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由保卫科统一办理通行权限。
第十八条 外来公务车辆入校由校内对接单位自行办理预约手续🚃,登记入校🈚️。
第十九条 经管理部门批准🖨🥷🏽,校内经营商户凭申请表🖐🏽、承包合同🕹、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、机动车行驶证到保卫科办理一辆机动车通行权限👨🏫🚦;经管理部门批准🧕🏽,后勤等工作人员可凭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、身份证复印件🤾🏻🤵🏻♀️、机动车行驶证✋🏼🖌、申请表等到保卫科办理一辆摩托车(含轻便摩托车😲、电动车等)通行权限🧙🏽♀️。
第二十条 校园工作、生活物资等运输车辆及施工车辆经向保卫科报备同意后可出入校园,但不得长时间停留👩🏽🎨。
第二十一条 进出校门时🧑🏿🦰🎚,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/小时;在校内行驶时,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/小时🙅🏼♀️,特殊路段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/小时🧑🏿⚖️。
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一律不准鸣高音喇叭🛵、超车或并行🧑🔧,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。
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路口🏗、坡路、人行横道🕯、人流密集路段,应减速慢行、让行人先行。
第二十四条 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入校,须由校内单位报批🛀🏿🌄,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,并按规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行驶🛜。
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预约机动车辆进入校园。
第二十六条 禁止酒后驾驶、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或佩戴头盔、超员搭载等违法违规行为🔚。
第二十七条 车主应自行看护好自己的车辆,在校园发生车辆丢失、被盗、损坏等由车主自行负责。
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
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且经学校许可备案的非机动车方可进入校园🔗。教职员工提交申请表备案🦬;后勤等工作人员持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👲🏽、身份证复印件、申请表到保卫科办理通行权限。
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时须靠右侧骑行、主动避让行人,禁止与机动车抢道,不准互相追逐和曲线行驶。禁止酒后骑车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三十条 禁止在机动车道上使用平衡车🚒🔍、滑板车、轮滑等滑行工具👩🏽🎤。
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🤹🏿。保卫科对违反规定乱停👩🏼⚖️、乱放和未上锁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车辆,定期予以清理。
第三十二条 车主应自行看护好自己的车辆,在校园发生车辆丢失🤸♀️、被盗💭、损坏等由车主自行负责。
第五章 行人管理
第三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检查和管理🙌🏼。
第三十四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走人行道🚧;通过校门🫶🏼、路口或横穿道路时,应当走专用通道、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确保安全后通行。
第三十五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追逐嬉闹🌂、多人并行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活动须有家长带领和看管⛹🏻♀️。
第六章 事故处理
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👳♂️,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向保卫科报告⇒,服从执勤人员管理,配合做好现场保护👨👦。
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👩👩👦👦,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🪳👩🏻🦯,双方自行协商处理,尽快撤离现场恢复道路通畅;如造成人员伤亡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👩🏿🙋🏽、经调解不成的🖖🏻,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🧃。
第七章 违规处罚
第三十九条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,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🧛🏽♂️,保卫科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🔅、批评教育和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。
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车辆将永久取消入校权限。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车辆将按照扣分制度进行处理,每一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,第一次记满12分将设置禁入校7天;第二次记满12分将设置禁入校14天📶;第三次记满12分将设置本周期内禁入校。对机动车辆违规扣分如下:
(一)校园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🫀,一次记6分:
1.占用紧急或专用通道且无法联系到车主及时挪车的;
2.校园道路超速行驶的🕊;
3.驾驶机动车超车或逆向行驶的;
4.在禁停路段或地点停车的;
5.驾驶机动车载运易燃、易爆、剧毒✢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,未按规定的时间、路线、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。
(二)校园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,一次记4分🧑🏻🎄:
1.占用紧急通道👷🏽♂️💱、专用通道、人行步道、人行横道的;
2.校内驾驶机动车遇行人,不按规定减速🍆、停车、避让的👈。
第四十条 严重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✔️,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,态度恶劣的,谩骂😱、殴打执勤人员的,如为校内人员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💂🏽♂️,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为校外人员则交由公安机关处理✍🏻。
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、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交通堵塞🧜🏼♂️、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,保卫科有权采取拖车措施,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负担。
第四十二条 伪造材料办理校内通行手续的,本车取消进校资格😽,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🤫。
第四十三条 预约校外无关车辆进校的🦸🏽♂️,校内预约单位将被取消预约权限15日👼🏽。被预约外来车辆将被列入“黑名单”🥷,禁止再次入校。
第四十四条 伪造、涂改🧑🏿💼、套用机动车号牌进校的,本车取消进校资格,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𓀁🧑。
第四十五条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全校通报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🩰。国家、省、市法律、法规中已有规定的🧒🏻⛹🏻♀️,按规定执行🤽♂️。
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彩神保卫科负责解释💂🏻♂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