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彩神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和学生日常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🤵🏿♀️,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彩神章程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🙋🏼,结合学校实际🏃➡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彩神全体注册在籍学生的违纪处分管理。
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工作处分👨🏼🔬,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🪸, 与学生违法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,既要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🫙、定性准确🏄🏻♀️、程序正当🦸♀️、处分适当,又要重视对学生工作处分后的教育引导,监督学生改正错误。
第四条 特殊时期🪰、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
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办法以及其他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📑,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对情节轻微😎,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🪻,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通报批评🚣🏻♀️,督促其改正错误🏀。
批评教育可采用口头批评、通报批评等形式,纪律处分包括以下五种:
(一)警告👷🏼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🔰。
第六条 减轻处分的情况:
(一)情节轻微,违纪后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;
(二)能主动承认错误🍹,如实讲清错误事实,检查认真深刻, 确有改过表现;
(三)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🕖,并能主动揭发,认错态度好;
(四)其他应减轻处分的情况。
第七条 加重处分的情况🧏🏼:
(一)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,对有关人员进行包庇或恫吓、威胁、打击报复者🔺;
(二)故意隐瞒🫄🏽、歪曲👾、捏造事实🏊🏻♀️,妨碍有关部门、单位调查者;
(三)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曾经违纪且隐瞒者🚊;
(四)在校外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、因个人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;
(五)群体违反校纪校规的为首者;
(六)伙同校外人员🐔👩🏽💻,违反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者🥋;
(七)一次违纪违反本办法多条者,或一年内多次违纪者,均以最重一级处分为基础;
(八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;
(九)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况❤️。
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
第八条 违反国家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🟥,破坏安定团结🏃🏻♂️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🚶➡️。违反国家各项法律👩🏻🦽➡️👩🏽💼、法规和规章制度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涉嫌违法犯罪者,已由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,犯罪事实清楚,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三)被处以治安拘留者🏘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四)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🏋🏽♂️;
(五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九条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📌、地区的法律、法规的, 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🥄,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施。
第十条 一学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分:
(一)旷课10学时以下(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,下同)👅,责令其检讨🧑🏽🦲,并通报批评;
(二)旷课10-19学时者🦎,给予警告处分;
(三)旷课20-2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四)旷课30-3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🛂;
(五)旷课40—5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六)旷课50学时以上者,视情节情况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七)各系部要对旷课时数做到及时统计、依规处分。学生旷课,一般按课程表上的课时数计算🙅🏻♀️,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🧙🏼♀️、实习、实践🛴🧛🏼♂️、军事训练、社会调查等,而擅自离校旷课的,一天按7学时累计,半天以3.5学时计🤵🏿🏌️♂️。
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🧜,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按照学校关于学生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二条 通过伪造或变造成绩⇨、证件🧁、证章🏕、签字等行为欺骗他人或单位者,视情节及后果💃🏼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🧑🏿🚒。
第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,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,按照学校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📎。
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保密规定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互联网法律法规或学校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🛥;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制造、散布谣言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,对主要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其他参与者🤘🏿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👩🔧;情节严重的,对主要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其他参与者🛤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🔓。
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♍️、打架斗殴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侮辱、谩骂💺、恐吓他人🤽🏿♀️,视情节及后果🧖🏻♂️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挑起事端、激化矛盾🧑🏽🎓,发生打架事实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🧑🏼🔧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🈷️;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𓀝👔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👩🏼🚀;
(四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斗殴,未发生打架事实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👨🏻🦯;发生打架事实者📩,视其后果🛫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五)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🏎。未造成伤害者🎉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🫨;造成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六)参与结伙斗殴者🔏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🕷;为首者👨🦯➡️🧗♀️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七)对教师🦃🚭、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、威胁或其他报复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殴打教师🤑、干部或管理人员者🥐,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八)被打者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🙆🏿♂️,以恫吓、威胁等方式提出不合理要求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九)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👮🏼♀️,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👨🏿🦳,使调查造成困难的😝,视情节轻重♟👷🏿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🧑🏻🎤;
(二)多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▫️;
(三)提供赌具、赌资或场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同时参与赌博者,在第(一)(二)条的基础上加重处分。
第十九条 扰乱正常秩序🚣🏼♂️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🙌🏽:
(一)出版👜、传播👩❤️👨、复制🙅🏿、贩卖非法刊物或音像制品、淫秽物品者🍜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者🌬,给予记过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四)扰乱校园秩序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以任何借口煽动、组织闹事、集会或带头罢课🥷🏽、罢考、起哄🛣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👧🏽;
(五)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⚁,破坏民族团结、挑拨民族纠纷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私自携带🐻❄️、寄递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⛩、音像制品🏋🏻、电子读物出入国(境)的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💇🏽;
(七)未经批准🧍🏻,私自组织讲座、论坛🔃🏃🏻♀️➡️、报告会🧎➡️、座谈会等💆♂️,造成不良影响的👩🏻⚖️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八)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🗳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九)泄漏党和国家机密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禁毒有关规定,情节轻微的🧑🏼🔧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触犯刑律的,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卖淫🙎、嫖娼或介绍、容留他人卖淫🦯、嫖娼的,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共设施、公私财物🌗、影响公共卫生者🍾, 除按规定照价赔偿、处罚外📭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对过失损坏公共设施、公私财物者,给予批评教育; 造成一定后果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、公私财物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‼️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☎;
第二十三条 冒领、盗窃🏌🏻♀️、诈骗公私财物者✍️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冒领🥡、盗窃📧、诈骗公私财物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(二)对结伙作案者,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;
(三)盗窃公章、机密文件⇒、档案等物品者🈚️,视其造成的后果🎅🏽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四)作案未遂者🍶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举止不文明或从事🤹、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,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涂写污秽语言、涂画污秽图像者🤐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、构筑物的🤸🏽🦋,经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;
(三)在社会娱乐场所(如酒吧、舞厅等)陪酒💅、陪舞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;
(四)调戏🚴🏼♀️、猥亵、玩弄异性者,视情节轻重🐘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🧝🏿;
(五)抛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六)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公民道德规范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在公寓存放、使用违禁物品💱,除没收违规物品外👨🏿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在公寓存放易燃、易爆、腐蚀性、放射性危险品(如液化气罐、鞭炮、酒精、煤油🏸、汽油🏋🏽♂️🏌🏽♀️、硫酸😓、硝酸等),除没收危险品外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👩🏽🚒;
(三)在公寓内使用明火(如酒精灯👨🏼🚀、蜡烛等),经教育不改,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🥉;
(四)私拉电线或私用公寓内禁用电器的(包括电磁炉👊🏿、电炒锅☁️、电炖锅、液化气灶、煤油炉、酒精炉等炊具炉具),除没收器具和燃料外🦵✶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对于屡教不改者,逐级加重处分✳️,直至留校察看🤌🏻;造成火灾或伤亡事故者👨🏻💻,视情节轻重🫚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未经学校批准🙋🏻♀️,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六)一学期内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回公寓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🚐;
(七)未经批准,在公寓留宿他人👸🏻,给予警告处分⚪️;在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留宿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🐪;
(八)无正当理拒不服从学校寝室及床位安排🧑🏻🦽👩🏻🏫,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🦆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🤵🏻;
(九)在公寓饲养宠物的,责令当事人妥善处理,或予以没收🤴🏽。经教育不改的,视情节给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十)在公寓内从事经商营销活动,经教育不改🧎➡️📀,视情节给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十一)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🤳🏽,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十二)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行为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屡教不改者,逐级加重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🏃♀️👨🏻🚀、火灾🖕、触电等事故者,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二)违章用电或私接电源👌🏽,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外🦌,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因过失引起火灾者👮♀️👫,视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🧗♀️;
(四)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消防器材、设施者,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🚓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🧟♂️,擅自参加校外活动者🔔2️⃣:
(一)私自到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游泳场所或江河、水塘中游泳☎、洗澡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擅自以组织的名义到校外游览🧑🍼、参观或到外单位进行联谊和参加演出等活动者,视情节轻重📼👩👦👦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 违反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里本办法未列举的行为规定🐋,对批评教育拒不接受🕞,限期无明显改正者🫶🏿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🏇🏽🖖🏽;对制止和劝阻进行抵制🦘、对抗👸🏽,态度恶劣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🫵🏻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🏄🏽♂️,参照以上相近条款给予处分。
第三十条 受处分者🔽,可以附加给予以下处罚🧝🏼♂️:
(一)被行政处分者,取消享受“减、(免)🚻、缓”交学费的资格;已享受助学金者🧑🏽🌾👩🏿✈️,因违纪受处者,取消其享受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全部待遇🤾🏽♀️🔧;正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者,取消校内勤工助学资格。
(二)凡受到行政处分者,当年度不能参加各种评优及奖学金评定👩👦👦,一年内取消出席团代会🚛、学代会资格。同时👨👩👦,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🧑🍳,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🦹🏻。
(三)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者,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学金。
(四)对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党👵🏻、团员🔄,由党、团组织根据党规党纪、团规团纪有关条文处理🏔🚖。
第三十一条 因违纪或学业问题作退学🫵🏻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不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,十天内不按时离校,纠缠学校,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,可以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🧙🏻。
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⚗️,违反校纪校规者,视情节轻重,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以按开除学籍处理🫶🏽。
第三十三条 外单位来校进修、培训人员违反校纪校规,由主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出相应处分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👩🏼💻;情节严重者👩🏿🦱,终止其进修、培训,退回原单位。
第四章 违纪处分处理与解除程序
第三十四条 处分学生的权限及管理:
(一)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各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,掌握确凿证据,并于事发十天内提出处理处分意见。
(二)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,由系部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,形成处分决定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💂🏻。
(三)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🔠👩🏽💻,具体办法为✉️:
1.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系部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提出处理申请意见,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讨论后🧑🦽➡️,提请院领导审批。
2.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系部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提出处理申请意见🧑🏽,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讨论后,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🕡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⚫️。
(四)考试违纪处分按《彩神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》的相关规定处理,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🤾🏼,经与学生工作处🤵♀️🧎♂️、相关系部会商,由教务处决定、发文并抄送学生工作处备案🙎🏼♂️、相关系部留档🦹🏽♂️。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,须经与学生工作处👮🏿♀️、相关系部共同核实情况,提出处理意见,提请学院领导审批。
(五)学院计财处👩🏻、后勤处、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,应及时调查清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部,根据上述权限规定处理🙆♂️。
(六)相关系部在收到有关学生违纪材料后两周内作出审核🤴🏻;所有对学生的处分材料(处分决定🍜💇🏻、原始旁证👠🏦、本人检讨☂️、错误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)🌙,本系均应严格备案⚀。
(七)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,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。
(八)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处分的种类,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👊🏼。
(九)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,不能正常毕业,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负责教育🏅、考察,待察看期满,由本人提出申请,用人单位鉴定🧺,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,方可准予毕业🙍,发给毕业证书。
(十)受开除学籍处分者❣️,发给学历证明书。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🍄。
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
(一)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,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,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。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👨🏿🚀,结束时,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🧛🏽♀️,如果拒绝签字,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。
(二)可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,由学生所在系填写《彩神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✋🏻,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,旁证材料,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、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。
(三)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可以给予处分🚶🏻♀️,由学院或系部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》,并送发有关单位。
(四)根据处分审批权限,由学院(系)🖖🏻⬇️、主管部门填写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》👩🏻🎓。
(五)学院必须指定送交人,将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》和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》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🙇♂️,并由受处分学生在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》的送交回执上签字。
(六)送交人将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》和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》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,另需有两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💁🏼♀️,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,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🧑🏻🦰,把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》和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》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,即视为己送交👇🏿。
(七)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💁🏿♂️,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,送交人可将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》和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》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🧎♂️🐛,送交办法参照第五、六款🦎。
(八)受送交人下落不明,或无法按上述方法送交的,依学生入学后提供的与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的通讯地址,以挂号邮寄和在校对外网站上发布公告,自邮寄和发出公告之日起🫦,经过30天即视为送交。
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
(一)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🖐🏽。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、学生工作处、教务处相关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🙅、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。
(二)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🚵♀️🧑🏻🦼➡️,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(三)学生申诉处理按《彩神学生申诉处理办法(试行)》。
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期限设置。除开除学籍处分外🤹🏻♂️,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👨🔬,警告👩🏼🔧、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🤚🤸🏼♂️。
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解除
(一)违纪处分解除的对象包括:受警告🏌🏿、严重警告、记过🏇🏽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生。
(二)学生本人在违纪处分期内,未再次出现违纪违规行为,各方面表现良好的情况下,违纪处分自行解除💇🏼♂️。具体为:
1.严重警告及以下的违纪处分,于6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。记过处分,于12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;
2.违纪自动解除后,系内要形成相应的《学生违纪处分自动解除情况说明》,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中👉🏿;
(三)留校察看的违纪处分👨🏻🚒,需申请获批后予以解除,具体的申请条件为:
1.受处分学生能改正错误🧑🏽🎨,在学习😒、工作🧑🏼💻、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;
2.受处分期间🧏♂️,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,没有再发生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;
3.处分期满。处分生效时间以违纪处分文件下发时间为准。受纪律处分累计两次(含两次)以上,以最后一次违纪处分文件下发时间计算🤏🏻。
(四)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的违纪处分的程序:
1.提出申请。学生处分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向所在系部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,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《彩神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》和思想汇报👨🏿🏫,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🦹🏽♀️,如出勤、学习成绩👍🏽、好人好事、参加的活动、获得的奖项等,并递交相关佐证资料的复印件(需加盖系党总支公章)🛤。
2.辅导员应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思想👎🏿、生活👨🏽🌾、学习、参与活动方面的表现进行如实评价👰🏽♂️。
3.学生所在系部要全面严格考核其资格🎎,确认受处分学生改错情况显著、取得明显进步且符合解除处分条件,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后,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🖇🦡。
4.学生工作处汇总、审核所有材料,召开处务会研究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📩💆🏿♂️。
5.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👨🏿⚖️,以学校名义行文🦷,由分管校领导签发。
(四)其他要求🧑🏽⚖️:
1.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🧑🎓,期满可解除留校察看;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可提前解除;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表现不良者,视情节轻重,可以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2.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之后🧏🏻,重犯原来的错误或犯有其它错误应受警告以上处分者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院或系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,不得撤销或私自销毁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💊。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彩神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(闽北职院学〔2005〕49号)同时废止。
彩神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.docx